第四十八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评审意见,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参加评标工作或者缺席评标活动;

(七)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和参加的评标项目;

(八)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