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