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九条有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