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来源,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方法和否决投标的全部因素;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