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邀请招标,以及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拟不进行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