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消防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六)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七)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