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违反规定使用产生烟火的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