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消防监督第七十条有效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测试消防设施,调阅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场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