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八条有效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保护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根据建筑结构、文物性质等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