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消防救援人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因执勤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的医疗、抚恤政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