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六条有效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