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同意,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