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有效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四)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消防演练。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