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四)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消防演练。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