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二)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三)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