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三)监督、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