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