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备案审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