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备案审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