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书面审查意见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和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