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对需要予以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