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就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背景、目的等内容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