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附电子文本。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