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招聘信息;

(二)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四)招用未满法定年龄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

(五)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

(六)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