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招聘信息;(二)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四)招用未满法定年龄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五)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六)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