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书面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