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不得要求重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