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总责,灵川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灵川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级河长对其负责的河、湖段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