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毁损界桩、界碑、公告牌等设施的,由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