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第四章 旅游开发第三十条有效在鹏山旅游景区内,禁止修建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构)筑物或者与景观和游览无关的工程项目。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