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严格保护鹏山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围、填、堵、截、引等方式破坏水环境的自然状态。禁止非法采挖鹏山保护范围河道内的砂石。饮用水源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倡导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加入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内容,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