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及气瓶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