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负有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