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瓶信息追溯平台,将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纳入实时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