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瓶,是指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

(二)车用气瓶,是指固定在机动车上盛装机动车燃料(如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三)瓶装气体,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化(深冷型)、溶解、吸附等方式盛装在气瓶中的气体。

(四)瓶装燃气,是指用气瓶盛装的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五)气瓶充装,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固定式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