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修理、翻新的气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