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和服务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