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