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有效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