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去除树冠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