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居住区共有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