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云山保护区环境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白云山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管理白云山保护区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