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会仙湿地公园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使用拦网进行水产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每座新建坟墓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每座改建、扩建坟墓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种植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损坏树木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在非指定区域进行垂钓、野炊、露营等活动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