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予以免责: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未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