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在本省落户或者设立分中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套件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等示范应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