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的;(二)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书的;(三)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