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推进城市建设适应儿童身心发展。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