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儿童友好城市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儿童友好理念。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宣传。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