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心理辅导教师,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