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困境儿童、乡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完善关爱服务体系,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按照规定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困境儿童、乡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为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