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信息技术和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儿童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儿童养成良好用网习惯,避免加重儿童学习负担,预防儿童沉迷网络。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