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学前教育机构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