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慢行交通体系,优化步行线路,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过街无障碍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

家庭、学校、公安机关等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儿童安全出行能力。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