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或者通过合理方式向业主公示以下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收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电梯、消防、监控、门禁等共用设施设备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小区内道路、照明、绿化、排水、环境卫生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公摊、物业服务人代管性质的运行费用收支情况;

(六)物业服务人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

(七)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报修服务电话等;

(八)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